(2016)鲁0686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史玉磊,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6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被执行人史玉磊。被执行人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被执行人史玉磊、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审结。该案(2015)栖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史玉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户6274的存款十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六年四月××日书记员 高东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