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5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军与邓辉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邓辉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570-1号原告张军。被告邓辉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邓辉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邓辉亮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邓辉亮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张军所有的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6巷,土地使用权号为:松国用(2009)第4933号的土地及土地上的四层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