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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12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罗迁与郴州市弘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弘毅贸易有限公司,罗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297-1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弘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罗迁,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郴州市恒泰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弘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迁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执字第1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李文翰审判员  王常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