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冯国辉、陆燕华与云浮浩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凯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辉,陆燕华,云浮浩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0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冯国辉,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现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陆燕华,女,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现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云浮浩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杨岳雄。被执行人何凯霞,女,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冯国辉、陆燕华与被执行人云浮浩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凯霞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期间,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云浮浩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放在中国农业银行云浮云城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9950元,划拨到本院的履行款帐户。二、对被执行人云浮浩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放在中国银行云浮城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34000元,划拨到本院的履行款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雪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