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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杰与广州市天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133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广州市天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1337号原告:张杰,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市天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岑泳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诉被告广州市天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元,由原告张杰负担。审判员  彭卫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骁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