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东亮与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亮,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刘东亮,男,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东亮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少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丛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