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房春侠与被告韩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284号原告房春侠,女,195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琦涛,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房春侠与被告韩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春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琦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春侠诉称,被告系原告上门女婿,2012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承诺于2012年12月30日将该笔借款及利息一并向原告清偿。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该笔借款,被告一直未予清偿。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韩琦涛辩称,其系原告上门女婿,为同一家庭成员,与原告共同生活。因与妻子黄小妮共同做生意,黄小妮拿出六万元说是原告借给他们的让其打欠条,其便打了欠条,黄小妮也签了字。为家庭经济发展共同投资做生意,不存在借贷关系,不存在归还问题。如要其归还此笔借款,其要求原告归还买庄基借款九万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6日,被告韩琦涛与原告房春侠女儿黄小妮登记结婚。2012年4月4日,被告韩琦涛向原告房春侠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房春侠书写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韩琦涛借母亲房春侠陆万元(¥60000)整,承诺2012年12月30日(阴历)还清并加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韩琦涛未按约定向原告房春侠归还借款。后原告房春侠多次催促被告韩琦涛归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借条、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房春侠与被告韩琦涛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韩琦涛拖欠原告房春侠借款依法应予偿还。原告房春侠主动放弃要求被告韩琦涛承担借款利息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韩琦涛以和黄小妮共同投资做生意,与原告房春侠不存在借贷关系,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要求原告归还购买庄基借款九万元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琦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房春侠借款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韩琦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跟尚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人民陪审员 韩小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