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民初1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胡慧卿与何明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慧卿,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1290号之一原告:胡慧卿,女,1965年1月18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台湾桃园县。委托代理人:朱志强,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明,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陈敏,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慧卿与被告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慧卿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慧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胡慧卿已预交2024元,因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即仅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故本院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10000元计算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74元),现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慧卿负担,余款1999元本院退还原告胡慧卿。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胡慧卿已预交),由原告胡慧卿负担。审 判 长 谷丽娜人民陪审员 高兰珍人民陪审员 高兰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