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与马鞍山长江港口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马鞍山长江港口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725号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亚男,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鞍山长江港口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马鞍山长江港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马鞍山长江港口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鞍山长江港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