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宁德市源隆燃油有限公司与钟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源隆燃油有限公司,钟雪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1031号原告宁德市源隆燃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王长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加侯、葛似兰,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雪芳,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宁德市源隆燃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宁德市源隆燃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戴志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少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