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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霞与河南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河南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587号原告刘霞,女,汉族,1969年3月23日出生。被告河南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诉讼代表人:河南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田兵。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霞与被告河南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霞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霞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文审 判 员  李莎莎人民陪审员  郭培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方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