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郑守彬与赵林林、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守彬,赵林林,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059号原告:郑守彬。委托代理人:戴其梦,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林林。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负责人:翟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守彬与被告赵林林、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守彬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守彬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守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守彬承担。审判员 田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