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22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利、李永文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利,李永文,陈守山,陈为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556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行董事长。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被告:王明利,男。被告:李永文,男。被告:陈守山,男。被告:陈为展,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利、李永文、陈守山、陈为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为展、陈守山、李永文的工资;查封实行’,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日旭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的工资,自2016年5月起每月元至680000元止,冻结期限为额满后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