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潘小媚、陈桂荣借款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98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桂荣,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潘小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荣,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美术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苏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琪,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潘小媚,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陈桂荣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第23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户籍地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向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第5条载明“因本借款产生的争议或纠纷,由贵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明确,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