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国才王强于松生朱全海李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才,朱泉海,于松生,王强,李洪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3号原告何国才,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朱泉海,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于松生,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王强,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李洪宝,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才与被告朱泉海、于松生、王强、李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谷秀琴人民陪审员 彭金龙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