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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国才王强于松生朱全海李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才,朱泉海,于松生,王强,李洪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13号原告何国才,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朱泉海,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于松生,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王强,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李洪宝,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才与被告朱泉海、于松生、王强、李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谷秀琴人民陪审员  彭金龙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