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陈吉树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804行初15号起诉人陈吉树。委托代理人郁立亚,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4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吉树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4年9月4日,起诉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向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纳了40万元保证金。2015年12月14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淮中知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起诉人罚金30万元。此后,起诉人向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出退还剩余的10万元,但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拒绝退还。现起诉人要求确认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的扣押行为违法,并判令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退还扣押款10万元。本院认为: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解决一定范围的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其依职权扣押犯罪嫌疑人财物的行为,受《刑事诉讼法》调整,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起诉人要求确认公安机关扣押行为违法,并判令公安机关退还扣押款,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吉树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绍萍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谭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阴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