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1307号原告: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兆峰,董事长。被告: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寿,总经理。本院审理的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现金150000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凯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现金15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担保财产即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660号海顿国际大厦D座2717室、编号为合产字第110154264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