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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吴敦良、高四凤与湖北新建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敦良,高四凤,湖北新建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568号原告吴敦良。原告高四凤。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绍应,孝感市毛陈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新建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毛陈镇雨坛村。法定代表人祝心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领取法律文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敦良、高四凤诉被告湖北新建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敦良、高四凤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敦良、高四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敦良、高四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吴敦良、高四凤负担。审 判 长  徐义杰审 判 员  周良文人民陪审员  舒艳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乐传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