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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5执134号申请人王某1,男,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执行人王某2,女,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城县。本院在执行王某1申请执行王某2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初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崔玉孜审判员  薛满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