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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9非诉行审字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长顺县农村工作局申请强制执行对金国辉作出行政处罚的非诉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顺县农村工作局,金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9非诉行审字02号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农村工作局。地址:长顺县长寨街道办事处长发中路。法定代表人:潘文政。委托代理人郭泽玉。被申请执行人金国辉,男,1969年6月19日生,苗族,农民,贵州省长顺县人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农村工作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执行人金国辉作出的长农(种子)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12日,长顺县农村工作局执法人员在长顺县摆所街上检查种子市场时,发现位于摆所镇偏坡院组街上的由李某某经营的种子经营摊位上,被申请执行人金国辉正在经营的种子有杂交玉米种子“鲁三3号”共计4公斤。该种子标签标注“引种编号:黔引玉2006010号,适宜种植区域:毕节市1600米以下、六盘水、贵阳市的中上等肥力土壤种植。”。经执法人员初步查实,该种子涉嫌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经对李某某、金国辉调查,实际销售杂交玉米种子“鲁三3号”的是被申请执行人金国辉,李某某经营的该种子经营摊位有合法手续。2015年4月12日被申请执行人金国辉在摆所镇偏坡院组街上李某某经营的种子经营摊位上利用帮忙李某某销售种子之机,一同和销售自己2015年4月11日从他人处购进的杂交玉米种子“鲁三3号”共10公斤,已销售6公斤,每公斤销售价35元,共计得款210元。执法人员查获未销售的杂交玉米种子“鲁三3号”4公斤,并依法对查获未销售的杂交玉米种子登记保存。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农村工作局于2015年6月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金国辉下达了《长农(种子)告(2015)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申请执行人金国辉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相关的权利。被申请执行人金国辉于2015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农村工作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请求减轻处罚。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农村工作局根据查实的事实,结合被申请执行人金国辉陈述和申辩,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于2015年7月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金国辉下达了长农(种子)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金国辉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杂交玉米种子“鲁三3号”4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壹拾圆整(¥210);3、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圆整(¥2800)。被申请执行人金国辉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农村工作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农村工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处罚具备法定的执行效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顺县农村工作局申请执行的长农(种子)罚(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兴益审判员  邵 娟审判员  陆 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召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