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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袁思盼与杭州梦昊尼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思盼,杭州梦昊尼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33号原告袁思盼,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被告杭州梦昊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王小飞,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思盼诉被告杭州梦昊尼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思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袁思盼担负。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郭玉松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长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