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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1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民初237号原告陈某甲,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韦某某,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6月19日在廉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年12月4日生育儿子陈某乙、于2006年9月22日生育儿子陈某丙,于2009年9月24日生育女儿陈某丁。子女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婚后生活经常打打吵吵,被告于2013年1月与原告争吵后离家,夫妻于2013年1月开始分居两地。原告与被告没有共同债务,没有共同财产,离婚后子女(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跟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13年1月离家至今不归,3年来家里经济负担一直由原告一人承担,电话一直不接,给原告带来很大心里压力,严重影响原告生活。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离婚,判令婚后子女归原告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2、本案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陈某甲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有原件核对),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五份(有原件核对),证明原、被告的户籍登记情况及原、被告于2004年12月4日生育儿子陈某乙、于2006年9月22日生育儿子陈某丙,于2009年9月24日生育女儿陈某丁的事实。3、《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有原件核对),证明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4、《证明》复印件一份(原件),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二子一女,婚后经常争吵,被告于2013年1月份离家出走。被告韦某某不作答辩。被告韦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于2004年12月4日生育儿子陈某乙,于2006年6月19日在廉江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06年9月22日生育儿子陈某丙,于2009年9月24日生育女儿陈某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被告放弃辩解的权利,本院对该事实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自2013年1月离家,下落不明,对此仅提供原告住所地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一份,没有其他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本院对该事实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前生育一个儿子,婚后又生育一儿子一个女儿,有一定感情基础。原告主张被告自2013年1月起离家,虽提供了证据,但该证据证明力较弱,不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原告承认在被告离家后,曾多次寻找被告,证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婚姻不可轻易言弃,建立和维系一个家庭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从家庭有利发展出发,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化解彼此的分歧和矛盾,多作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原告的请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应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韦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辉代理审判员  梁海云人民陪审员  龙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晓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