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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民初字第02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才喜与田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喜,田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2495号原告:王才喜。委托代理人:陈爱萍。委托代理人:刘小松,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小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负责人:王晓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晨,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喜与被告田小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才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辉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