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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66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靳晓峰,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某同意给被告许某和好机会,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