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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梁海军与被告敬文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军,敬文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2民初162号原告梁海军(曾用名梁鹏)。被告敬文才。原告梁海军与被告敬文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底,被告承建环县天池乡幼儿园工程,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同年10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清单欠条一张,因当时疏忽,被告未在清单上签字。现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2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下旬,原告梁海军为被告敬文才承建的环县天池乡幼儿园工程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经双方清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2200元(梁鹏11个工*200元=22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还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合议庭成员与被告的电话记录及劳务清算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建的环县天池乡幼儿园工程提供劳务,欠原告劳务费2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立即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敬文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梁海军劳务费2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永青审判员  崔志龙审判员  韩清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