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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应海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海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1176号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路聚鑫苑1幢205室。法定代表人:李一文,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应海勇。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海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黄小燕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小燕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建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