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菲锐表面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菲锐表面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执24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菲锐表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郎明。委托代理人:宁家文,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法定代表人:周艺飞。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菲锐表面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佛仲字第518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东莞市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东莞市赛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已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冻结。为了有利于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佛仲字第518号仲裁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河清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惠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