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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539号原告何某,女,生于1973年1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袁某(袁金春),男,生于1970年10月1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袁金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以与被告袁金春另行协商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叶贵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