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539号原告何某,女,生于1973年1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袁某(袁金春),男,生于1970年10月1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袁金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以与被告袁金春另行协商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叶贵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