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524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姚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24刑初24号公诉机关陵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甲,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陵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长忠、侯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陵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姚某甲驾驶无牌时风农用三轮车拉载本村姚某乙沿长陵线向陵川县行驶,行驶至陵川县境内长陵线46KM+770M平城镇草坡村旁路段,因躲避对面行驶的货车,车辆撞在路边树上,造成姚某甲受伤,姚某乙当场死亡以及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姚某甲拨打电话报警,交警部门接警赶到现场,120急救车送姚某甲到陵川县人民医院接受救治。经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乙系多发性肋骨骨折、内出血死亡。经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轮农用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为45±3km/h。经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后认定,姚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农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期间,被告人姚某甲与被害人姚某乙家人在本村原任村委干部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姚某甲向被害方家人赔偿经济损失元。公诉机关就该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姚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四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焦某某、韩某某的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破案告知书,取保候审手续,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害人及近亲属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陵公物鉴(法病)字(2016)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西金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陵公交认字(2016)第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协议,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互相验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农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陵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姚某甲拨打电话报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可对被告人姚某甲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陵川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可对被告人姚某甲适用社区矫正。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姚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郎贺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晶附注:与本案相关的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