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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855号原告:唐某某,男,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宗兵,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友林,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烔炀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方某某,女,1955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