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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高某与舒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舒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386号原告高某,男,1983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舒某,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受理高某诉求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舒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沙坪坝区,本案应当由沙坪坝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某起诉时所提交的证据以及被告舒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舒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沙坪坝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舒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诗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