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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奇与被告张忠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奇,张忠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283号原告孙奇,居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张忠良,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奇与被告张忠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忠良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美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