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卢某与单晓燕、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如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单晓燕,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如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22号原告卢某。法定代理人卢燕。委托代理人季广泉,如皋市皋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单晓燕。被告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如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杨宗社区2组。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501号一至十四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单晓燕、左中右电动汽车服务如皋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裴 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浩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