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91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韩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368号原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与被告韩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甲撤回对被告韩某乙的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甲负担。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