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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韩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368号原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与被告韩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甲撤回对被告韩某乙的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甲负担。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