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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金刚,陈晓明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集刑初字第240号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被告人陈某某、金某寻衅滋事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5)集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1页第五行、第十四行中的2015年6月28日现更正为2015年5月28日,原刑事判决书第7页第一行、第五行的2016年8月7日,现更正为2016年9月7日。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利国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光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