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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态与被执行人苏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态,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2执8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态,男,194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苏强(外号白条),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文态与被执行人苏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苏强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文态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73.95元。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文态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沅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2执8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鄢江陵审判员  罗长华审判员  万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山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