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3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与马圣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马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3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新华里16号院1、2号楼一、二层。负责人柴援,行长。被执行人马圣杰,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与马圣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33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圣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马圣杰名下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