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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乌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533号原告乌某某,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高某某,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