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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法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陵川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梅、秦国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陵川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梅,秦国胜,武俊孝,杨台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法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陵川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川县崇安西街61号。法定代表人赵树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玉梅,女,1963年2月13日生,陵川县礼义镇椅掌村人,农民。被执行人秦国胜,男,1969年5月29日生,陵川县礼义镇沙河村人,农民。被执行人武俊孝,男,1963年6月27日生,陵川县礼义镇椅掌村人,农民。被执行人杨台陵,男,1956年5月1日生,住陵川县崇文镇。申请执行人陵川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陵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李玉梅、秦国胜、武俊孝、杨台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玉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陵川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891.35元、利息24183.17元,本息合计474074.52元,并从2015年5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和罚息。被执行人秦国胜、武俊孝、杨台陵对李玉梅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陵川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赵书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靳石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晋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