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2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扈凤梅与王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凤梅,王国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22民初178号原告扈凤梅,女,汉族。被告王国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扈凤梅诉被告王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扈凤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扈凤梅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扈凤梅承担。审判员 颜士华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