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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22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扈凤梅与王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凤梅,王国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22民初178号原告扈凤梅,女,汉族。被告王国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扈凤梅诉被告王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扈凤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扈凤梅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扈凤梅承担。审判员  颜士华二0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