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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樊怀勤与被执行人郭玉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怀勤,郭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樊怀勤,男,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址汪清县林业局绿苑小区。被执行人郭玉和,男,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现住址汪清县鑫盛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樊怀勤与被执行人郭玉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汪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樊怀勤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联系本人。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樊怀勤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汪法执字第90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