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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宗旗与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旗,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88号申请执行人:陈宗旗。被执行人: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372号建设大厦A座7楼。法定代表人:蒋敏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宗旗与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成磊审判员  卢次川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