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思黄申请执行向秀虎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思黄,向秀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张思黄,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凯河场镇。被执行人:向秀虎,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永兴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台县人民法院(2008)三台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秀虎偿还张思黄2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向秀虎的银行存款309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