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初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高丽丽诉李维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丽,李维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高丽丽,现住包头市。被告李维后,现住包头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8月20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并向原告打下借条一张。借款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月利息1000元,还了2年利息,于2012年7月4日和2013年8月4日打下利息欠款共计18000元。至今本金和利息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叁万元(30000)人民币,并按约定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至给付清为止;二、依法判令被告欠利息款欠条两份,共计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三、从2013年9月份的借款利息另行计算。四、本案诉讼费及引发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维后同意偿付原告本息共计35000元,于2016年9月份前给付6000元,剩余29000元于2018年底前付清;二、从2016年的4月份至2018年底之间如遇被告位于包头市东河区南海子村西128号房屋拆迁或者占地费被告及时一次性给清;三、诉讼费1000元被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智杰人民陪审员 刘 明人民陪审员 李桂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俊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