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俊辉与董再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辉,董再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5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辉,男,1953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董再良,男,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其妻代交3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因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致该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51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王建利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