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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执民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董荣林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董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县支行被执行人董荣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嘉善商初字第0029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董荣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荣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荣林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董荣林(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16的存款人民币59571.0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本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