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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于海鹏与胡志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鹏,胡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于海鹏。被执行人胡志刚。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36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志刚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