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侯凤良与被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凤良,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609号原告:侯凤良,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县在竹街16委,组织机构代码55528XXXX。法定代表人:张春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国志,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凤良与被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凤良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凤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