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郭红伶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223号原告郭红伶,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业磊,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雷建刚,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郭红伶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争议较大,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此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建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