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呼兰塑料厂与白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呼兰塑料厂,白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6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呼兰塑料厂。法定代表人:高淑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杰。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呼兰塑料厂(以下简称呼兰塑料厂)因与被申请人白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呼兰塑料厂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诉讼时效作出的认定错误。其于2014年7月20日出具的“说明”只是对账面体现的“自认之债”的说明,并不意味着其与呼兰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呼兰一建公司)重新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二)其只承认了与呼兰一建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呼兰一建公司转让案涉债权不予认可。(三)其已就呼兰一建公司转让债权的违法性及有权拒付工程款问题提出了充分理由,但二审判决并未对这些理由是否成立进行论述。(四)案涉工程虽已投入使用,但白杰未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工程也未经竣工验收。对于是否应当追加呼兰一建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等事实,一、二审法院均未审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工程款108218.23元系白杰通过与呼兰一建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而取得。虽然呼兰塑料厂对该笔债权转让协议不予认可,但从呼兰塑料厂于2014年7月20日给白杰出具的说明看,呼兰塑料厂已知晓该笔债权转让,应视为白杰与呼兰一建公司就债权转让履行了通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该笔债权的转让行为已对呼兰塑料厂发生法律效力,白杰成为该笔债权新的债权人,其有权向呼兰塑料厂主张权利。关于白杰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因呼兰塑料厂给白杰出具了“关于呼兰塑料厂欠原呼兰县一公司第二工区工程款的说明”,呼兰塑料厂的此种行为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故原判决认定白杰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判令呼兰塑料厂给付白杰尚欠工程款108218.23元并无不当。关于呼兰塑料厂主张案涉工程未经验收及未收到工程验收材料等问题,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再审主张。呼兰塑料厂的此节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呼兰塑料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呼兰塑料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白 捷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国策